基金销售业务违规,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厦门银行等被责令改正
发布时间:2021-12-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华网财经讯,12月15日,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浦发银行厦门分行、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厦门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因基金销售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被厦门证监局集中通报并责令改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参与销售基金,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2020年修正)第三条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厦门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五、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等因素,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厦门国际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未对个别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通报称,上述银行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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