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丹东分行被罚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布时间:2021-12-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丹汇检罚〔2021〕第3号)显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对其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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