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男子运输毒品近13公斤被执行死刑(图)
发布时间:2019-07-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法官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防城港中院供图
    罪犯黄旦权(中)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防城港中院供图
    广西新闻网防城港2月27日讯(记者周隆富 通讯员林文瑶)2月26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依法对犯运输毒品罪的罪犯黄旦权执行死刑。此前,黄旦权因运输毒品近13公斤被警方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旦权联系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古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忙从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21日8时许,黄旦权从南宁市乘坐飞机前往广州市,与按约从深圳市来到广州的古某会合。黄旦权付给古某2000元费用后,二人一同乘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
    黄旦权在葵潭镇取回毒品甲基苯丙胺,又联系返回南宁的班车。当日下午4时许,黄旦权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行李交给古某带回广西。黄旦权于当晚11时许乘坐航班飞回南宁,并乘坐出租车返回上思县入住某宾馆等候古某。
    次日上午8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旁抓获从班车上下来的古某,并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行李箱中缴获13袋甲基苯丙胺,共12938.5克。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上思县某宾馆将黄旦权抓获。
    该案一审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旦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黄旦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旦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跨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黄旦权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案被告人古某共同运输数量巨大的甲基苯丙胺,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旦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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