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平台经济领域金融业务须持牌经营纳入监管
发布时间:2022-02-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九部门:平台经济领域金融业务须持牌经营纳入监管)
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健全完善规则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五个方面提出了16条细则。《意见》提出,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在健全完善规则制度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治理规则,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意见》要求,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制度。
在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金融领域监管。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从严监管征信业务,确保依法持牌合规经营。《意见》还提出,要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加强穿透式监管,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营销行为监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劝诱超前消费。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意见》提出,将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对重点领域广告加强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数据和算法安全领域,《意见》提出,将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意见》明确,将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引导平台企业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给予优质小微商户一定的流量扶持。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平台不得恶意不兼容,或设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此外,在增强平台创新发展能力方面,《意见》明确,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支持平台企业推动数字产品与服务“走出去”。鼓励平台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积极推动海外仓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平台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平台企业开展模式创新,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式,盘活云平台、开发工具、车间厂房等方面闲置资源,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鼓励平台企业开展创新业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和共享资源。
在赋能经济转型发展方面,《意见》还提出,要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平台消费创造能力。鼓励平台企业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鼓励平台企业助力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医疗、社保、就业等服务领域的普惠化、便捷化、个性化水平。鼓励平台企业提供无障碍服务,增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享受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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