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模仿“完美日记”,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2-02-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2]31号)显示,广州市在水一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广州市在水一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D897G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路50号1栋501-265(仅限办公)
2021年7月5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广州市在水一方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Esanmi空气雾感名片唇釉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起委托汕头市绅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Esanmi空气雾感名片唇釉,通过网络平台(淘宝平台)进行销售。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委托汕头市绅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Esanmi空气雾感名片唇釉9639盒,销售39盒,销售总金额1304.2元,销售平均价为33.44元/盒,库存9600盒,库存货值为321024元,违法经营额为322328.2元。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大型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主要生产完美日记PERFECT DIARY等国内一线时尚化妆品品牌产品,完美日记PERFECT DIARY商标于201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经广泛的宣传和持续的推广,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2月,完美日记PERFECT DIARY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且荣获2018美妆V赏“十大国货彩妆品牌”称号等一系列奖项。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并生产的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于2021年3月4日申请包装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7月20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书号第6721157号)。
2021年3月,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产品上市,凭借本身新颖独特的装潢设计以及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并借助完美日记品牌的影响力等,该产品迅速成为中国国内热销口红产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从上市起至今,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通过签约赵露思为品牌代言人,并在抖音等处对其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产品费用超过100万元,在抖音app软件中发布广告推广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的点赞数量超过十万,曝光量超过百万。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Esanmi空气雾感名片唇釉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包装、装潢相类似。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宣传Esanmi空气雾感名片唇釉的页面上采用“完美日记名片唇釉柔雾哑光丝绒卡片口红正品新款唇蜜持久显白”、“PERFECT DIARY/完美日记”等字样,其产品图片、宣传海报与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传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相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与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存在特定联系。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2020)粤广南粤第12391号,证明完美日记品牌多次荣获奖项;
4.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等材料,证明完美日记薄雾名片唇釉是一款有影响力的商品。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Esanmi空气雾感名片唇釉的数量、销售数量和价格;
6.现场提取当事人网上店铺产品的宣传图片,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说明等,证明Esanmi空气雾感名片唇釉的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举行听证会。
经审查,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由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处罚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对当事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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