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欠200多万还3.2万 办案法官:是大胆尝试
发布时间:2019-10-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欠200多万还3.2万办案法官:是大胆尝试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通报,是关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这起案件的顺利办结,让“破产者”看到了人生的另一种可能。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介绍了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这是温州中院继9月5日发布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及9月11日联合温州市金融办通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试行)》后的又一重大突破。
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是如何实施通过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难点是什么?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会不会有人借此逃债?近日,红星新闻采访了平阳法院、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温州当地律师代表等,探究个人破产实践的“温州模式”。
全国首例:
欠200多万只需还3.2万元,最快3年恢复信用
根据温州法院发布的案情通报,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同时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会上,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实施意见:
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重生创造机会
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中院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近期筛选了108件案件、24名债务人,目前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实质性操作,现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9件。平阳法院办理的这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之所以成为全国首例,既有偶然因素也有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按照《实施意见》,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两大基础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需要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清理申请,并且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
这就是说,个人债务清理,需要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自愿申请,同时需要获得债务人的表决同意,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接受法院、债权人、债务清理管理人以及社会的监督。而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首要前提。
“这个案子办下来很不容易,我们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对接工作。债务人我们查完发现确实没有财产,因为他原来破产案件也是我们办理的,对他个人的情况是了解的。债权人也算是通情达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主动与我们对接,自己提出的申请。”作为平阳法院指定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陶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在陶先生看来,这个案子特殊之处在于,蔡某是作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基本上是确定的,人数比较少,债务构成也不复杂。214万余元的债务相对不算多,除开十几万元的税收债权,剩下3个债权人差不多都是六七十万元。
平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寿兵负责了此案具体工作,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特殊性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从债务人角度讲,债务人属于经营性负债类型,经营本身没有重大过失,同时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这个也是能够获得债权人理解的原因。从债权人角度讲,债权人不是没有意见,开会的时候也有债权人质疑债务人是不是逃债,将来有了钱该怎么办,这些问题也讨论了很久。所以后来有了债务人承诺,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在本案中,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214万余元债务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方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个1.5%的清偿比例是怎么来的?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陶先生告诉记者,“这个主要是去做工作,债务人没钱,债权人就说多少都要拿出来点是个意思,在这种前提下定了个1.5%(的偿还比例)。我们帮他测算过,按目前他的收入水平,在18个月内在3万多块钱是差不多。对他自己而言也是一种解脱。”
需要明确的是,个债清理当中,债务人已经履行了个债清理方案里面的义务以后,对豁免掉的债款,不要求债务人继续清还。当然,债务人觉得良心上面过不去,除了个债清理里面的义务外,再对债权人清还,这个也是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