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逐步推进,自治区各地迎来节后“返岗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妥善应对和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总工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职工合法权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指引。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认定为工伤?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除薪酬调整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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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总工会不仅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整理出20条相关法律指引,而且还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作搭建法律服务咨询热线,疫情防控期间,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因疫情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为企业、广大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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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指引
1.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除薪酬调整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5.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6.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用工问题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