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罗19名经营户维权退款遭殴打事件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4-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刑终143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华山,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住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平,女,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常委”,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青松,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飞,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书槐(曾用名陈书怀),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舒尚淑,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销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鄂0105刑初10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华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蒋平伙同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的“常委”召集经销商开会,商议与前来维权的人员进行谈判,并提出谈得好就谈,谈不好就教训一下。当日下午,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伙同王家旗、黄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天下名企汇一楼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内,对前来商谈维权退款的经营户徐某、杨某、李某1、凌某、覃某、张某2、段某、王某1、贺某、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王某2、梁某、陈某2进行殴打,强拿硬要上述被害人手机、逼迫被害人出具不再维权的承诺书及家庭成员信息,并以此威胁被害人不得再行维权事宜,造成被害人杨某的小米5X手机、被害人张某1的华为Mate10手机、被害人贺某的三星S7手机丢失。经鉴定,徐某两处伤情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杨某三处伤情的损伤程度分别为两处轻微伤和一处轻伤二级、李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凌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覃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贺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小米5X手机及华为Mate10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52元。
被告人蒋平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金青松于同年4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胡飞于同年4月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书槐于同年5月1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华山于同年9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舒尚淑于同年5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蒋平的亲属已代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与被害人王某1、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1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赔偿被害人段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王某1、段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本案各被告人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出具谅解书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处情况查询、羁押证明,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基本身份信息及无前科情况。
2.物证、书证
(1)物证照片,证明王某1、贺某、陈某1的伤情,以及李某3、段某、杜某、贺某、陈某1被损坏手机的情况。
(2)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议室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3)营业执照、直销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美罗汇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书槐处扣押黑色华为手机1部。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覃某与刘某2微信聊天,覃某反映被打后身体不适、经济压力大,刘某2说美罗国际被覃某等人“搞黄了”的内容。
(6)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蒋平亲属代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与被害人王某1、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1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赔偿被害人段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王某1、段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的行为表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各被告人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徐某、杨某、覃某、张某2、凌某、贺某、李某1、陈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张某1出具谅解书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3.证人证言
(1)证人柳某的证言:我是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店长,杨某是我的分销伙伴,案发前吴某2要我通知杨某来公司解决纠纷。2019年1月6日15时许,我在天下名企汇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看到黄某2、周华山过来把杨某、徐某以及杨某带来的人全部强行拖到会议室去,有几个人在殴打杨某,蒋平用脚踹了杨某的背颈部,我担心杨某患有癌症会被打出事,就上去护着她,其他动手的人我不认识。
(2)证人周某1的证言:2019年1月6日14时许,我去美罗国际跟吴某1交涉维权的事,吴某1很凶地说,你们才投了几个钱还跑来维什么权。我看到徐某被一群人用衣服蒙着头架着双手拳打脚踢,打徐某的人中我就认识郭某。我还听到凌某的惨叫声,看到几个人把凌某从公司架出来,她脸上有伤。我进去时美罗的领导对来人进行了分流,相当于是他们提前计划好的,分流到我们这边的没有被打,分流到另一边的我听说都挨了打。
(3)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9年1月6日,我到美罗公司后,冯某、刘某3让我把手机拿出来,退了维权的群。冯某让陈雪琴把手机交出来并拉到旁边写承诺书。这时杨某、徐某来了,吴某4将她俩带到会议室,徐某在会议室被一群男子围着打,打人的有陈书槐、郭某、周华山。李某1、张某3也进来了,李某1与陈书槐发生口角,没吵几句被陈书槐、郭某、周华山等人围着打,打完后李某1被拖到会议室。没多久,又来了几个人,也被抢手机并有肢体接触。舒尚淑帮忙劝说,用语言威胁我们,让我们不要维权。
(4)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9年1月6日15时许,我和李某1到美罗国际武汉分公司维权。李某1和陈书槐争论了几句,过来一群人殴打李某1,胡某扯了李某1头发,把李某1扯倒在地,殴打李某1的人里有郭某。后那群人又将李某1拖进会议室,李某1从会议室出来时浑身是伤。我看到陈书槐推了李某1,舒尚淑也打了她。李某1后来跟我说她在会议室也挨了打,背包、手机被抢,还被逼写保证书。
(5)证人付某的证言:2019年1月6日13时许,我到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维权,看到同行的王某1被人殴打,有名女子逼我写承诺书,保证以后不闹事。回荆门时我看到段某、贺某、杜某等人都受了伤。
(6)证人郭某的证言:2019年1月6日11时许,我陪胡某去美罗国际,到后我看到蒋平在讲话,她说维权的人破坏公司利益,大家要维护公司利益,还说她女儿被打,下面的人应声说要给这些人一些教训。后来,我在美罗国际分公司大厅看到有些人进去后手机被抢,被带到会议室发生拉扯,有人让我帮忙看着衣服、手机。
4.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1时许,我手机微信收到通知当日15时去美罗国际谈话。我去后看到有个穿黑衣服的人守在门口,吴某4问清我姓名后,有人将我拉倒在地,很多人打我,还将我带到会议室殴打。我前后被打了三次,第一次是在会议室门口被多人脚踢、手推;第二次在会议室内,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用脚踢我、抓我的头发、打我的头;第三次是逼我写承诺书时,黄某1、廖某荣用手扇我耳光。还有杨某也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蒋平等人殴打,被黄某1扇耳光。李某1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舒尚淑、陈书槐等人殴打,被黄某1扇耳光。凌某被游某、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陈书槐、张加强等人殴打。张某2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陈书槐殴打。王某2被黄某2、周华山殴打。陈某2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陈书槐等人殴打。
(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0时许,柳某打电话要我去美罗国际谈话,当日15时许我去后在天下名企汇美罗国际内被殴打三次。第一次是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李某6、刘某2,在会议室的西北角殴打我;第二次是王某3在最靠近讲台的桌子旁殴打我;第三次是金青松、黄某2、周华山、王某3、李某6、刘某2、蒋平,在最靠近讲台的桌子旁殴打我,黄某1扇我耳光。还有徐某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李某6殴打,黄某1、廖某荣扇她耳光。李某1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李某6、陈书槐殴打,黄某1扇她耳光。凌某被游某、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李某6、陈书槐、吴某1、张加强殴打,凌某被打晕后被游某灌水。张某2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李某6、张加强殴打。王某2被黄某2、周华山、闵某、廖某荣殴打。陈某2被黄某2、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李某6、陈书槐、闵某殴打。
(3)被害人凌某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3时许,我接到游某的电话要我去天下名企汇美罗国际谈维权的事。到后被殴打了。陈书槐在门口大厅把我扯倒在地,用脚踢我后背、腰部、腿部;黄某2在大厅用脚踢我,当时有十几个人围着打我,黄某2还在会议室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背部、胳膊;周华山在大厅用脚踢我,还在会议室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背部。陈书槐是先开始对我进行殴打的,还有周华山、吴某1、金青松、王某3、黄某2对我拳打脚踢,黄某1用手扇我耳光,不准我说话,还逼着我签字,不签字就扇我耳光。当天在场的还有舒尚淑、蒋平等人。我看到李某1被一群人围着殴打,打她的人有陈书槐。杨某从板凳上被人用脚踹下来。张某1被打倒在地,一动不动。李某4被七八个人围着打。
(4)被害人覃某的陈述:2019年1月5日,刘某2通知我次日去美罗国际谈话。1月6日16时许,我们到了美罗国际,李某1在大厅与陈书槐争执几句,陈书槐扇了李某1一耳光,舒尚淑也扇了李某1一耳光,我和杨某、徐某、凌某、陈某2等人、几个荆门人在美罗国际都被人殴打,打人的有黄某2、王某3、胡飞、金青松、吴某1等人,还有一些人不认识。
(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的七大“常委”是吴某2、蒋平、欧某道平、王某4、吴某1、刘某2、刘某3,策略委舒尚淑、胡某等人,下面还有店长。2019年1月6日10时许,杨某在微信群里发消息说吴院长会在1月6日15时许来给我们解决问题,要我们都到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去。当日15时许,我和张某3、杨某、徐某一起进入汉阳区天下名企汇美罗国际内。我和徐某、杨某、凌某、王某2、陈某2等人被人殴打。打人的有二三十人,我认识的有陈书槐、舒尚淑、游某、黄某2、周华山、金青松、胡飞、王某3、蒋平等人。其中,陈书槐扇我耳光,胡某抓住我帽子将我拉倒在地;舒尚淑扇了我两耳光;游某、胡飞、王某3、张加强从背后踢我;黄某2、周华山、金青松从我背后踢我,还把陈某2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我们还被没收手机、脱外套并被逼写承诺书。
(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5时许,我在汉阳区美罗国际被胡飞、黄某2、王某3等人殴打,并被周某2逼迫写下撤诉承诺书。我在会议室看到一个年轻小伙子被打,张某1、凌某躺在地上,杨某、李某4被逼迫写撤诉书。
(7)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6时许,我一进美罗国际就被人抢走手机,后被人边踢边踹往会议室拉,打我的人有黄某2、金青松、胡飞、周华山、王某3等人,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逼我写了撤销维权承诺书。
(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6时许,我在天下名企汇美罗国际被人殴打,被打的人还有杨某、张某1夫妇、徐某、陈某2。打人的有三十多人,有李某6、陈书槐、金青松、周华山、王某3、蒋平、张加强、胡飞等人。李某6、黄某2、周华山、王某3、胡飞殴打了我和陈某2;金青松殴打了我和陈某2、杨某等人。
(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6时许,我和妻子在天下名企汇美罗国际会议室被人殴打,在场还有杨某、徐某等十几个人被打。参与殴打的有三十多人,我只认识金青松、黄某2、王某3。金青松、黄某2、王某3殴打我,还打了我妻子梁某和杨某、徐某等人。打完后我躺在地上不能动,他们逼我妻子写了承诺书。
另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能够与张某1的陈述相印证。
(10)被害人段某的陈述:2019年1月6日下午,我在汉阳区美罗国际被二三名男子殴打,有人用拖把棍子打我头部,有人用脚踢我胸腹、背部。王某1被人打得满脸是血,后又被美罗国际的人逼迫写下承诺书、撤诉书,另还有其他人被逼脱下外套、交出手机、包某等物品,并被拳打脚踢。
(1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3时许,我们十余人到美罗国际湖北公司办公地点维权。欧某道平跟我说了几句就突然出手打我头部,会议室内的其他人冲过来一起打我,对我拳打脚踢。后王某3又拿一把塑料椅子打我头部。他们还逼我们脱外套、交出手机、包某。我看到贺某被殴打,段某被拖进会议室殴打。对方还逼我们写承诺书、撤诉书。我还看到张某1、李某2等人被殴打。
(12)被害人贺某的陈述:2019年1月6日,我们荆门的十余人到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维权。理论了几句后欧某道平突然用拳头打了王某1的头面部,其他人冲过来一起殴打王某1。陈某1、李某3、段某、李某2等人都被殴打,我也被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扇耳光,另几名男子对我拳打脚踢。我还看到一男一女被殴打,男的名叫张某1。对方打完后还逼迫我们写承诺书、撤诉书。武汉的杨某等人被拳打脚踢,蒋平打得最凶,用脚踢头部、身体。杨某被打倒在地又被提起来打,凌某被打晕过去,覃某被打得满脸是血,还有一个京山的小伙子也被殴打。
(13)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2019年1月6日下午,我们十余人到美罗国际湖北公司维权。过程中欧某道平用拳头殴打王某1的头面部。会议室里有人冲出来对王某1拳打脚踢,还有人拿椅子打王某1,我被王某3踢了腰部、腿部,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殴打了贺某。我还看到张某1被人用脚踢打,段某被人拖进会议室,边拖边打,李某2被人从门外打进来。我们被逼迫写撤诉书、承诺书时,又有几个人被打进来,有名女子被打倒在地上又被提起来,后又被踢倒在地,还有名女子被打晕过去,后被灌水。
被害人杜某、陈某1的陈述证明其于2019年1月6日到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维权被殴打,同行的王某1、李某3、段某等人被殴打,看到武汉的张某1、杨某等人也被殴打,能够与段某、王某1、贺某等人的陈述相印证。
(14)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4时许,我在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会议室被多人殴打。我看到杜某、贺某、陈某1、王某1等人也在会议室,王某1额头有伤,“张博士”躺在地上呻吟,陆陆续续有人被拖到会议室殴打。
(15)被害人宋某的陈述:2019年1月6日,我在天下名企汇美罗国际被五六人拳打脚踢,廖某荣将我双手抓着让别人打我,胡飞用脚踢我腰部。当天还有二十多人被打,蒋平、廖某荣、胡飞、吴某3、黄某2、王某3等人参与打人。
(16)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2019年1月6日15时许,我在美罗国际被人拖进会议室用衣服自带的帽子盖住头部,后被美罗的人拳打脚踢,美罗的人还逼我写了保证书。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0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贺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段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覃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0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徐某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手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0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外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凌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0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价格认定结论书
武汉市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阳发改认[刑]字[2019]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小米5X手机1部及华为Mate10手机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652元。
8.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蒋平的供述:我是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常委”之一,“常委”另有吴某2、刘某2、欧某道平、吴某1、刘某3等人,黄某2、周华山、金青松、胡飞是店长。2019年1月,我和吴某2、吴某1、刘某4、刘某3等人去大连开会。回来后我们商量联系各自团队闹事的人,安抚他们。我叫罗燕通知张某22019年1月6日来美罗武汉分公司解决问题,还通知廖某荣、胡飞、罗某开会。当天荆门的人来到公司,是欧某道平、刘某2接待的,把他们带到会议室谈事情,不久我就听到他们在里面打了起来,我进去看的时候他们没有打了。后杨某进了会议室,坐在会议室板凳上大声吵闹,我进去把她从板凳上踹了下去,她起来后我又把她踹到地上,其他人是否打她我不知道,我打完她就走了。
(2)被告人金青松的供述:2019年1月6日中午,我在美罗国际打了杨某和一个不认识的女子,我还看到蒋平打了人。
(3)被告人胡飞的供述:2019年1月,刘某4通过微信通知我1月6日去美罗国际开会,当日13时许,我听到会议室大厅有动静,还听到摔东西的声音,看到有人和我们美罗的员工发生了肢体冲突,但是很快就停止了。后美罗的员工带着2个女人进了会议室谈事情,我在旁边一边观察一边玩手机,不久他们吵起来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先动手的是荆门的人。后来会议室又进来一男一女,也和美罗的员工发生了肢体冲突。我没有动手打架。
(4)被告人陈书槐的供述:2019年1月6日11时许,我到美罗国际武汉分公司提货。听到吴某1在台上说,维权的人来了谈得好最好,谈不好就围过去恐吓,若起冲突大家就动手敲打一下,但是下手别太重了,搞完后再恐吓维权的人写承诺书,不写就不让离开。散会后我听说刘某4也讲了话,意思跟吴某1差不多。参加会议的有蒋平、刘某4、刘某2、吴某2、欧某道平、吴某1、刘某3、黄某2、柳某、周华山、吴某4、金青松、胡飞等人。后有人来谈维权的事,李某1找我要钱,我和她争了几句,争吵的时候旁边有人将李某1推倒在地,还有人踢了几脚。当天荆门的人来了分公司,被刘某2、欧某道平带到会议室。我看到胡飞、金青松、王某3等人在打荆门的人,打完后黄某1、廖某荣抢了荆门人的手机并脱他们的衣服,欧某道平、刘某2、胡飞、金青松、王某3、黄某1、廖某荣等人把事先准备好的承诺书拿出来恐吓荆门的人签字、按手印。后杨某带着凌某、徐某、张某3等六七个人到了,杨某表现得很嚣张,被几个人拖到会议室,蒋平的老公殴打了杨某。李某1跟我吵起来后被人推到地上边拖边打进了会议室。我跟凌某谈事情时她推了我一下,旁边的人又把凌某推倒在地边拖边打进了会议室,会议室里杨某、李某1、凌某、徐某都被打了,手机也被抢走,黄某1、廖某荣威胁杨某、李某1写承诺书。几分钟后我妻子舒尚淑也来了分公司,我看到蒋平用脚把杨某踹到地上,一边骂一边又把杨某提到椅子上然后又踹到地上,还有一个京山的小伙子也被打。我们这边李某6、黄某2、周华山动了手。
(5)被告人周华山的供述:2019年1月6日10时许,我来到美罗国际武汉分公司,后被叫到会议室开会,开会前公司的摄像头被张加强用气球挡住,蒋平、吴某1、刘某4等领导上台向我们传达开会内容,叫我们各个团队把维权人通知过来沟通,以谈判为主,谈得好就谈,遇到不讲道理的就打他们几下,让他们怕,他们就不去维权了。挡摄像头是因为这些人闹得太狠,公司不想让人知道开会内容,也为接下来可能发生的肢体冲突做准备。我看到有人拿红凳子打一名男性维权人头部,金青松、胡飞把维权人拉进会议室,有人要求维权人把手机、包某交出来,不愿意交就被强行拿走,有人要求维权人写承诺书。后有人要求杨某等人交出手机,还把她们拉扯在地抢走手机。欧某道平和荆门的人沟通,还动手打了一名男性荆门维权人的头部,黄某2推过一名男性荆门人,吴某4让维权人写承诺书,金青松在会议室打了二三个人,主要是用脚踢,胡飞嗓门很大、骂得狠、打人也狠,打了好几个人,王某3踢了两名男性荆门人几脚,黄某1扇了杨某两耳光,有人把守美罗国际分公司大门,进出需要他们认可。
(6)被告人舒尚淑的供述:案发前一天,我在微信群收到2019年1月6日到美罗国际开会的通知,便电话通知丈夫陈书槐去参加。1月6日15时许,我从大连飞回武汉,后直接去美罗国际湖北分公司,到后看到丈夫陈书槐在看守分公司大门。我在会议室看到凌某、杨某躺在地上,黄某1在教李某1写保证书,蒋平将杨某从地上拉到板凳上吼,金青松、胡飞、王某3在打人,其他动手的人我不认识,有名男子头部被打破。当天美罗国际武汉分公司发生冲突之前就有个说法:遇到这些维权的人,谈得好就谈,谈不好就打。这个说法差不多流传了一个星期左右。
上诉人周华山的上诉理由:其未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是主犯。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查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周华山提出其未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华山伙同他人对在现场的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的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陈书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杨某、凌某、李某1、陈某2、王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以及相关辨认笔录予以证实。上诉人周华山积极参与犯罪,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拖拉、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华山伙同原审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舒尚淑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上诉人周华山及原审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舒尚淑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炼
审判员 袁 锐
审判员 丁魁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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