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叶经销商“维权”失败:靠能力赢得的豪车奖励,可能并不属于你!
发布时间:2021-04-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以豪车、旅游作为业绩达标奖励,赠送给绩优经销商,是行业里大多数企业常用的激励市场方式。众多经销商也为了拥有豪车这一目标,千辛万苦为企业创造收益。但是最近公布的一则法律文书却给经销商们提了个醒,那就是拼命赢得的豪车奖励,可能并不属于你!
4月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倪某发与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2016年,倪先生通过注册成为绿叶公司的直销员,在绿叶公司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倪先生开始向社会推广绿叶公司的产品,并依据绿叶公司制定的营销分配方式获取推广报酬。因倪先生业务突出,绿叶公司曾多次给予其奖励,奖励包括旅游、奖金、车辆等。但奖励的上述奔驰车辆,绿叶公司虽已交付其使用,但至今仍未将所有权过户至倪先生名下。倪先生多次要求将该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均被绿叶公司拒绝。现该车辆登记在租赁方格上公司名下。倪先生认为绿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上诉至法院。
对此,绿叶公司辩称,自己为了鼓励品牌经销商在未来更好地开拓市场,在2018年1月与倪先生签订了《经销商用车协议书》,将案涉车辆三年使用权交予倪先生使用,在该三年内所有权仍归属绿叶公司,待三年期满后过户给原告。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倪先生应当遵守绿叶公司制定的规则,将车辆用于未来的销售市场工作中,不得出现转让、转租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出现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使用的车辆,并取消其资格。根据此约定,倪先生在租赁期内已不再经营绿叶事业,甚至从事与绿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绿叶公司有权收回该车辆,并不退回倪先生任何费用。绿叶公司得知,倪先生在三年试用期内已不再从事绿叶公司的直销经销工作,且同时原告还在从事与被告绿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根据协议约定,绿叶公司有权拒绝将车辆过户至倪先生名下,并要求其返还车辆。
法院查明,2017年2月1日,倪先生取得绿叶公司发放的《绿叶直销员证》,因倪先生业绩较好,被告绿叶公司(甲方)与原告倪先生(乙方)签订了一份《经销商用车协议书》,约定甲方为2017年度业绩优秀的经销商更好的开发市场,对2017年度业绩达到公司要求的经销商给予奔驰C200L汽车使用权3年,三年期满后可过户给乙方个人;甲方以融资租赁形式购车,租赁期限为3年,在租赁期间车辆产权归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租赁公司所有,经甲方授权后给与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车辆的使用权归乙方,乙方有责任对车辆的安全及使用负全部责任,3年后甲方会依照相关法规将车辆过户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三年租赁到期且乙方按约定缴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应主动要求并配合第三方租赁公司将车辆过户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拖延车辆过户;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则,将车辆用于市场销售工作中,不得出现转让、转租或其他以经营为目的的不正当牟利行为,若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乙方所使用车辆并取消其资格,乙方前期所承担的费用不予退回;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再经营甲方事业或从事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并不退回乙方任何费用。双方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绿叶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倪先生在乙方处签字。
后来,绿叶公司将车牌号为苏E×××××的奔驰车交付给倪先生,该车辆目前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格上公司。2020年3月18日,被告绿叶公司委托向倪先生邮寄律师函,要求原告倪先生归还奔驰车和保时捷车。倪先生认为合同约定的三年使用期已经届满,遂诉至法院要求绿叶公司及租赁公司配合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但是,根据绿叶公司出示的证据显示,倪先生的朋友圈自2019年8月开始,发布多篇“Nury芦丽化妆品”的营销广告,倪先生销售的产品与绿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从协议内容来看,倪先生与绿叶公司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另外,倪先生在2018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从事了与绿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根据约定,绿叶公司有权收回车辆,故对倪先生要求绿叶公司返还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倪先生要把绿叶公司曾经奖励给自己的豪车悉数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