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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的诞生——为全党立规矩

发布时间:2021-04-1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党章的诞生——为全党立规矩

开栏语

一百年前,中国共产党开天辟地,如日东升,掀开中国历史新篇章。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使命,筚路蓝缕,星火燎原,中华民族得以巍然屹立于世界东方。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开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艰辛探索,不懈追求,走出一条波澜壮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依法治国道路。

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法治日报4月12日起推出“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系列报道,追寻中国法治足迹,以激励人们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工程,开辟法治中国新纪元。敬请关注。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 见习记者 孙天骄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党内的根本大法。

中国共产党第一部章程,由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会后铅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目前仅有一份原件存世,珍藏于中央档案馆。

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章多次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在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走向成熟。

党的创建完成

首部党章问世

1921年7月,我国国内各地及旅日的共产党早期组织,派出毛泽东、董必武等13名代表,赴上海出席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还规定了党的性质、任务、纲领、组织和纪律。

党史研究资料显示,中国共产党纲领虽然不是正式的党章,但实际上起到了党章的作用,为后来党章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原上海市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曾是党的一大代表、时任中共中央局宣传主任李达的租住寓所。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党的二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这里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包括陈独秀、张国焘、李达、蔡和森等人,代表全国195名党员。

党的二大审议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从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6个方面,对党员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党的组织系统及其构成、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方面作了规定。

例如,关于党员条件,党章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意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首部党章的通过,创建了党章的框架结构和基本体例,标志着党在政治、理论和组织上的创建工作最后完成。从此,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的立党之本和最高行为规范。

党的二大之后铅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原件仅存一份,由党的早期工人党员张静泉(人亚)在大革命失败后,托住在浙江宁波乡下的父亲保管,用油纸裹好藏于其子衣冠冢内保存至新中国成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张静泉担任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后又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出版局局长兼代中央印刷局局长。1932年12月,张静泉在工作中离世。

这份首部党章原件,由中央档案馆珍藏。

适应革命形势

不断修改党章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党的三大在广州东山恤孤院后街31号(现恤孤院路3号)召开。

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蔡和森、陈潭秋、瞿秋白等来自全国各地及莫斯科的代表出席大会,他们代表了全国420名党员。

这也是陈独秀和李大钊唯一 一次共同出席党代会。

党的三大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与国民党合作、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经过讨论后通过了《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

除此之外,党的三大还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此次修订与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相比变化不大,仅增加了1个条文,由原来的6章29条变为6章30条,首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劳动者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同时在党的二大明确开除党籍的规定之上,增加了党员自请出党的规定。

第一次国共合作形成后,全国革命形势迅速高涨。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党的四大在上海召开,对党章进行第二次修改,规定支部为党的基层组织;同时,党的最高领导人称呼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调整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

党的五大没有修改党章。会后,中央政治局根据大会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对党章进行修改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修改后的党章共12章85条,第一次提出民主集中制概念并写入党章,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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