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尔(天津)药业有限公司因“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贝克尔(天津)药业有限公司(简称:贝克尔公司)因“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考虑到当事人曾经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就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证事宜进行咨询,应当知晓保健食品生产规范要求,但仍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7.754万元。
据津市监执罚〔2021〕53号、津市监执罚〔2021〕89号、津市监执罚〔2021〕89-1号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生产的,存放于成品区的生产批号20200701的“黑之雅紫甘薯叶黄素胶囊”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该许可证为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许可类别中未包含保健食品;涉案产品包装状况,符合最终销售产品的包装要求;对照委托加工协议中的双方合同约定,该批使用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数量符合交付数量要求,与申请许可需进行检验样品试制的常规数量差距巨大;当事人虽多次咨询,但未提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未获得受理,且临近约定的交货日期,当事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保健品生产许可,并重新采购原材料再次组织生产用以履行合同。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满足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构成要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4385.6元,产品尚未交付,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包含:1、没收违法生产的“黑之雅紫甘薯叶黄素胶囊”保健食品983盒。 2、处违法生产的“黑之雅紫甘薯叶黄素胶囊”保健食品货值金额94385.6元四倍罚款377542.4元。 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春城处2019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40368元的五倍罚款201840元。
据企查查显示,贝克尔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王春城担任法人,持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