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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支付结算?看看相关文件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1-12-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到底什么是支付结算?看看相关文件的定义)

当前,在刑事犯罪领域,涉及支付结算类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支付结算和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帮助支付结算。

对这两类犯罪的具体行为规定,主要规定在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

其中还可以看出,两高2019年资金支付业务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针对支付结算,是从具体的业务模式角度来进行的规定,比如非法信用卡套现,非法转账等等,而不是从宏观角度对支付结算进行金融概念性定义,因此,在实际办案定性中,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无法作为针对交易所、第四方支付、大商户模式等等涉及支付结算本质定义问题的参考,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最高检2017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会议纪要,提供了比较切实有用的定义性参考。

本文将对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中有关“支付结算”到底如何定义进行整理,为基础性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31 实施日期:2019.02.01

发文字号:法释〔2019〕1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发文字号:高检诉[2017]14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

18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19 在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支付结算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9 实施日期:1997-12-01

发文字号:银发〔1997〕393号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7-01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7号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实施日期:2002-04-26

发文字号:开行发〔2002〕93号 发布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开发银行与各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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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曾杰律师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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