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 多名未成年人涉案
发布时间:2019-12-0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四川在线乐山讯 11月28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萍、张某彬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萍笼络纠集被告人张某彬、王某强、陈某宇、阿洛某某、曾某强(在逃),未成年人王某皓,未成年在校学生杨某、李某、马某林、杨某乐,伙同甘某平、童某彬、夏某淞等人,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萍个人还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法院判决,对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萍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对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彬、王某强、陈某宇、杨某、王某皓,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并处罚金五千至二万元;对其他成员被告人阿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不是集团成员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甘某平、童某彬、夏某淞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马某林、杨某乐因未年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 11月28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希平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李希平刑满释放后,先后与邹洋、郑佳威、葛某某(未成年人)、邹某(未成年人)等10余人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井研县范围内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七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活动八起,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李希平伙同郑佳威及其集团成员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井研法院一审判决,对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希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重要成员邹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成员郑佳威、邹某(未成年人)、葛某某(未成年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对扣押在案的砍刀、管制工具、棒球棍、防刺背心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其余人员因还涉嫌其他涉黑案件,另行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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