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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名毒枭今日在凉山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9-07-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何勤华 朱文博

4月24日,因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5岁的男子阿有土黑在凉山州西昌市被执行死刑。同一天,在凉山州普格县还有另外两名毒品罪犯被执行死刑。川报观察记者在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直击了阿有土黑被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的过程。

当天上午约9点,一辆警车拉着警笛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驶来。罪犯阿有土黑被法警带下警车。

“法警,将贩卖毒品罪犯阿有土黑押上来!”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成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阿有土黑原本是凉山州布拖县农民,小学文化,200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坐牢没有让阿有土黑悔改,从而远离毒品。2011年12底,阿有土黑与同案被告叶布呷约、米色友子(均已判刑),在西昌商量筹资从云南购买毒品回西昌贩卖。此后,叶布呷约找人联系购买海洛因,阿有土黑则雇人运输。2012年1月初,阿有土黑等人在云南景洪市购得毒品,并通过运输回西昌市。在毒品被运回西昌市的次日零时30分左右,公安人员在西昌市安宁镇叶布呷约的租住房内,将叶布呷约、阿有土黑等运输、贩毒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11644.5克,查获制毒原料74.3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认为,阿有土黑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阿有土黑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是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又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同一天,同样因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凉山州普格县籍女子沙马莫阿色、宁南县男子黄健在普格县被执行死刑。

2014年1月初,被告人沙马莫阿色、黄健在四川省西昌市商议共同贩卖海洛因,黄健负责联系毒品卖家,沙马莫阿色为主筹集购毒资金并雇人协助黄健将海洛因运回西昌市。沙马莫阿色、黄健筹齐资金并向毒品卖家提供的银行账户付款,同年2月初,黄健与沙马莫阿色安排的人员从云南省取得海洛因50块,运回四川省西昌市后存放于沙马莫阿色住处。3月1日,黄健再次前往云南省接收到毒品准备运回西昌市。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将运输毒品返回途中的黄健等人挡获,从其处查获海洛因53块共计18442.8克。同日,公安人员在西昌市将沙马莫阿色挡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海洛因121.9克,从其住房内查获海洛因16.2克,从其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75块共26734.4克,另还查获含有海洛因、咖啡因等成分的毒品添加剂共计4816.5克。

近年来,全省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毒品犯罪,针对凉山地区运输扶贫犯罪活跃的现状,对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或者多次运输毒品情节的,对坐镇幕后组织、指挥他人运输毒品的,以及对毒品犯罪集资者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集中执行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各界造成毒品犯罪的要求和期待,发挥了死刑的震慑、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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